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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手記洩4劈 通姦婦罰6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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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9 14:59: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只承認劈1男 「其他都是性幻想」 法官採信

女子吳宜靜在手記本寫下四年內背著丈夫劈四腿,對象包括她警員、看守所管理員等四人,
丈夫發現後提告,但吳女只坦承與不知她已婚的管理員通姦,其餘都是性幻想,檢方調查後只將她起訴。

台中地院昨將吳女判刑二月又十五日,得易科罰金六萬七千五百元。

情慾有價

姦情引爆點在前年八月三十一日,三十五歲的吳宜靜向丈夫陳正熙謊稱要回彰化老家看小孩並過夜,
但隔日岳母竟打電話找吳女,他起疑翻閱妻子長年習慣記載的八本手記本,
赫然發現妻子竟與四名男子外遇,憤而提出控告。

稱夫抓狂被迫認罪

陳正熙向檢方表示,他追查發現妻子透過電話交友等方式認識看守所管理員何維正(四十二歲)、
警員詹鈞智(二十四歲)、男子張簡漢中(三十一歲)及黃華南(五十歲)等人,
與四人多次在台中市夏卡爾汽車旅館等地點嘿咻,
妻子也坦承與受理她家暴案的詹到微風汽車旅館通姦六小時,且幾乎每周都與詹在汽車旅館上床。

吳女則辯稱,她只與黃、張簡兩男吃過飯,對警員詹鈞智則是存有性幻想,
但其實她只曾與不知她已婚的管理員何維正發生過性關係,
但當何知道她的婚姻狀況後,兩人就減少聯繫,未再有性關係。

吳女並反駁,因先前丈夫逼問內情時十分激動,
並說承認就當沒發生過,不承認就「要死大家一起死」,她才坦承與黃以外的三人都有通姦。
由於吳女曾在手記本中記下
「何的想法變得比較正常了,不像以前,還沒搞清楚我是誰時,就愛的一塌糊塗……」,
檢方認定何以為吳女未婚才交往,不構成通姦罪。

私拿手記非法所得

至於詹的部分,檢方則查出吳女記載的八月二十四日與詹通姦當天,兩人通聯紀錄不在同處據點,
只追出八月三十一日兩人通聯曾同時出現在台南市,但這不能認定有通姦之實,
所以採信吳女對詹有性幻想的說法,加上丈夫私自拿取吳女手記本為非法所得,無證據力,對四男均不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同檢方調查,依通姦罪判吳女五個月徒刑,因符減刑條例,降為兩個月又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特殊通姦案例

2005/11/04 基隆市吳姓男子拿妻內褲和衛生棉墊送驗,驗出別人精蟲,判准離婚。
2004/07/15 周姓男子和情婦二度被抓姦,二審法官見蒐證影帶內兩人內褲同晾浴室,各判通姦罪5個月。
2004/01/13 何姓男子外遇,4歲女兒作證:「爸爸和阿姨脫光光疊在一起!」被依通姦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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