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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逼學生作文吹捧,老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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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0 05:19: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報載四年前在國立某高中擔任國文老師的黃姓女子,因教學怪異,校方欲解聘她,黃竟異想天開地出了「給黃○○老師的話」作文題目,強迫全班學生替她歌功頌德,否則不准回家、且要記過並當掉該科成績,學生最後被迫跳窗向導師與教務主任求救。兩名老師趕緊與黃老師交涉,並讓學生離開,校方後來控告黃妨害自由等罪。全案經高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黃逼學生寫作文並限制學生自由的行為,已失去教育目的、逾越授課範圍,且構成刑法妨害自由的強制罪,依強制未遂罪判黃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強制罪主要在保護「意思決定的事由」,強制罪的手段是「強暴、脅迫」,所謂強暴係指施用暴力直接對付被害人,或以暴力對付他人,來使被害人就範。脅迫則是指心理的威嚇,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為目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惡害通知被害人,使之就範。本罪之強暴、脅迫,只要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不必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本案黃姓老師,為了對抗校方解聘她,竟以要當掉該科目及記過處分作為威脅的手段,強迫學生寫作文讚美她,該行為已經逾越教學範圍,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實已違反強制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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