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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虐待動物 最重罰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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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_big_pig天尊
時間:
2008-2-19 15:46
標題:
虐待動物 最重罰百萬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明定若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
處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動保法》修正案初審
草案也規定,若五年內再違反兩次以上,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虐待、宰殺犬或貓,或經主管機關禁止宰殺的動物者,都將處以罰鍰。
為保護動物,法案規定,對動物不得有
「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在運輸、拍賣、繫留動物的過程中,也不得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
對動物也不能有未經人道昏厥,就予以灌水、吊掛、放血等行為。
此外,新修正條文明定,買賣寵物應來自合法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以杜絕非法買賣與繁殖。
飼主若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逕行沒入動物,進行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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