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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盜版光碟賣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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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哥
時間:
2007-9-20 05:18
標題:
盜版光碟賣不得
暑假期間,小丁四處尋找打工的機會,希望賺取一點零用錢。「喂,小丁你最近在幹麼?」小丁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住在附近的林大哥。「沒有哇,剛剛出去看看有什麼打工的機會。」「怎麼樣呢?」「唉,別提了!」小丁一臉無奈的回答。林大哥在了解小丁的情形以後,狀頗神祕的向小丁說:「我這邊是有幾個賺錢的機會,不知道你有沒有興趣?」一聽到林大哥這麼說,小丁立刻表現濃厚的興趣。林大哥見小丁這麼誠懇,當下同意讓小丁加入他的賺錢計畫。
原來,林大哥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盜版商,舉凡各種電影、音樂,甚至是色情光碟,可說是無所不盜,而他口中所謂的「賺錢」機會,就是要小丁幫他到夜市銷售盜版光碟。「可是,這不是犯法的行為嗎?」小丁一聽見是販賣盜版光碟,心中不免有些遲疑。「小丁,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你這麼畏畏縮縮的,將來怎麼能有一番作為?」林大哥看出了小丁的猶豫,於是說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話,好強化自己的歪理。這一招果然讓小丁的意志動搖。
第二天,小丁開始到各大夜市販售盜版光碟,生意還十分不錯。不過,樹大招風,兩人毫不避諱大肆販賣的囂張行徑,引起附近警察機關的注意。警方在蒐集各項相關的證據後,隨即展開行動,當場逮捕了正在販售盜版光碟的小丁,接著並循線破獲林大哥的盜版工廠。
請問:你知道林大哥和小丁的行為觸法嗎?
法˙律˙小˙教˙室
你曾經在夜市發現販賣盜版光碟小販的經驗嗎?事實上,隨著科技進步,光碟片的複製可說是極為容易。正因為如此,許多人就利用這些先進的複製技術,輕易盜拷各種電影、音樂等他人創作的結晶,進而公開販售獲取暴利。
有鑑於此,我國政府為保障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別制定「著作權法」。依「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這種複製光碟的行為稱為「重製」。關於「重製」的權利,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歸屬於著作人。
案例中的林大哥為了不法獲取利益,而自行「重製」光碟,交由小丁到夜市販賣,就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處六月個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小丁,雖然僅是單純的銷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假如林大哥和小丁販賣的是色情光碟,只要所販售的光碟,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礙於社會風化,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將該色情光碟沒收。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大家在找工作時,應多加注意,千萬別淪為別人犯罪的工具,使自身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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